各类消防设施的报废及年限相关要求
本文内容涵盖消防设施报废年限、报废情形以及维护周期要求。丰富业务知识,提升自身专业素养,让自己成为专家是业务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。
1 消防供配电设施
蓄电池达到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时应报废,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变形、锈蚀、漏液等现象,经测试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应报废。
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
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。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,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。没有达到使用年限,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、锈蚀、漏液等情况时,也应报废。
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
组装消防水箱如通过紧固螺栓或内补胶的方法处理后仍渗漏,或组件出现裂纹等缺陷应报废。
消防水泵在零流量、额定流量下扬程不能满足规范要求,经维修仍与设计偏离度大于10%时应报废;柴油机消防泵启动蓄电池无法正常充电的蓄电池应报废。
气压给水装置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、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。
水泵接合器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、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。
管网和支吊架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、明显机械性损伤或钢管出现1处以上“砂眼”的管段应报废。
阀门、止回阀、电动阀、电磁阀、水泵控制阀出现严重锈蚀、明显机械性损伤或维修后仍漏水的应报废。
减压阀本体、法兰锈蚀面积达到1/3应报废,无法更换同规格配件或更换后仍不合格应报废。
出现以下情况的安全阀、过滤器、压力表及附件,经维修无效的应报废:
a) 安全阀开启或回座压力不在设计压力范围内或漏水;
b) 指针不能归零且偏差超过±5%;
c) 表盘破碎、表盘刻度不清晰、抗震表漏液;
d) 过滤器本体锈蚀面积达到1/3,或滤网锈蚀面积达到1/3且无法更换同规格滤网。
e)室外消火栓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、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。
f)室内消火栓锈蚀面积达到 1/3 或维修后仍漏水应报废。
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
a)报警阀组出现严重变形、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
b)水流指示器、信号阀本体出现严重变形或锈蚀、裂纹、电气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时应报废;喷头溅水盘严重变形、热敏器件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。
5 水喷雾灭火系统
a)喷头有明显损伤、变形、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、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。
b)雨淋阀组组件严重变形、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
6 细水雾灭火系统
a)喷头有明显损伤、变形、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、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。
b)区域阀组组件严重变形、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
7 消防炮灭火系统
消防炮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
8 泡沫灭火系统
a)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中的胶囊破损时应报废。
b)泡沫比例混合器锈蚀无法修复时,应报废。
c)泡沫喷头、泡沫枪外观出现碰撞变形或有明显机械损伤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
d)泡沫罐罐体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
e)泡沫液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。
9 气体灭火系统
经检验,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:
a)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;
b) 查看出厂日期钢印,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;
c) 查看出厂日期钢印,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;
d) 水压试验不合格的;
e) 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;
f) 其他经检验不符合 GB 13075、GB 13004、TSG R0004 相关规定的。
g)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、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
h)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
i)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。
10 干粉灭火系统
经检验,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:
a)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;
b) 查看出厂日期钢印,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;
c) 查看出厂日期钢印,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;
d) 水压试验不合格的;
e) 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;
f) 经检验不符合GB 13075、GB 13004、TSG R0004相关规定的。
g)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。
h)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应报废。
11 防烟排烟系统
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;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锈蚀、机械变形等情况,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应报废。
1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
a)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,应报废。
b)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,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。没有达到使用年限,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、锈蚀、漏液等情况时,也应报废。
c)照明灯具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,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。
13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
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。报废应按照 GB 29837 的规定执行。
14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
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。报废应按照GB 29837的规定执行。
15 防火分隔设施
a)防火门监控器、门磁开关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;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 29364 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,检验合格方可使用。
b)电动闭门器、电磁释放器使用寿命不超过2万次,达到使用寿命应报废;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 GB 29364 的相关规定连接防火门监控器进行功能试验,检验合格方可使用。
16 消防电梯
消防电梯迫降按钮、专用消防对讲电话,损坏严重且无法维修时,应按报废处理。
1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
a)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,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,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。
b)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年限为十年,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。
1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。
19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
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;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 GB 28184 的相关 规定进行功能试验,检验合格方可使用。
20 灭火器
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:
a) 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的;
b) 干粉灭火器、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;
c) 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起十二年的。
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应报废:
a) 气瓶(或筒体)内部有锈屑或内部表面有腐蚀的凹坑;
b) 气瓶(或筒体)的联接螺纹有损伤;
c) 气瓶(或筒体)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。
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:
a) 永久性标识模糊,无法识别;
b) 灭火器气瓶(或筒体)被火烧过;
c) 气瓶(或筒体)严重变形;
d) 气瓶(或筒体)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瓶体(或筒体)总面积的三分之一;
e) 气瓶(或筒体)外表面、联接部位、底座有腐蚀的凹坑;
f) 气瓶(或筒体)有锡焊、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;
g) 由非合法维修机构维修过的灭火器;
h) 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灭火器。
以上标准来源于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》DB 11/T 1620-2019